首页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第三十二条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