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