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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