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