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