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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