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十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