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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