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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