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1998 年 3 月 12 日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 [1998]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wps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 .wps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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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