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1998 年 3 月 12 日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 [1998]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wps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 .wps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