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