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