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七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