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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