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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