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