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