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