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