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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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