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