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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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