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