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