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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