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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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