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航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