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航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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