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或者未经备案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三字代码,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其他企业的服务标志的,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