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