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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