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民航局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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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