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