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变更时,未向民航局申请办理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擅自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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