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经同意,擅自从事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