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10日内向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一)3个月内发生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二)决定暂停运营的;
(三)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月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