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10日内向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一)3个月内发生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二)决定暂停运营的;

(三)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月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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