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向民航局书面申请重新领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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