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向民航局书面申请重新领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向民航局书面申请重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