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