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自经营许可证失效之日起,不得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