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事由而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营许可证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公司完成合并、分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自有关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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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