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经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一)最近3年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运输飞行事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经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一)最近3年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运输飞行事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