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材料;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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