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