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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