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