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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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