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