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五)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六)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九)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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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