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经民航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申请人自民航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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