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