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