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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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