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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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