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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