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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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