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