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四节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

(二)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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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