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三节 轮机值班
第九十四条
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二)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
(三)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
(五)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
(六)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七)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八)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
(九)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