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六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