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七十七条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在《无线电规则》和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

(二)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天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不少于一次;

(四)当港口国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装卸、清洗易挥发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员的指示不得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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