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八条

确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类型、机械设备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械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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